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許可尷尬落幕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許可尷尬落幕
在尷尬存在近20年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行政許可尷尬落幕,在它存在的時間里并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在其取消之后,法律工作者卻陷入了更多的迷茫。
8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下稱“《決定》”),取消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在內的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項目。這一對于行業外人士頗為陌生的考試制度到底何去何從,它的取消對于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對于中國剛剛進入發展軌道不久的法務行業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取消考試源于歷史
“已經報名參加考試的怎么辦?”通知一出,各地摩拳擦掌準備應試的考生一時慌了神。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2014年的考試報名時間集中在6月中旬到7月上旬,考試日期定在9月 13、14日。對于國務院在8月突然下發的指令,各省人社局考試中心的相關工作人員也很迷茫。面對考生第一時間打來的電話,回復也只能是“我們也是剛剛從網上得到消息,并沒有接到上級部門的通知”,只能再等等。
根據《行政許可法》中第二章關于行政許可設定的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作為執業準入資格考試的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臨時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省級地方政府規章(臨時行政許可)作為設定依據。
《行政許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就意味著由部委一級的文件作為依據的行政許可失去了法律效力。本次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將這些歷史遺留下來的存在瑕疵的行政許可“一刀切”,依部門規章而設立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便在其中。
中國政法大學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葉XX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到,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被取消是歷史原因,主要是當初發文的層級不夠,“這與考試本身的重要性和影響力是沒有關系的,也不會意味著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大方向有所改變”。
1997年,人事部聯合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依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了部門規章《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并發布了《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該規章成為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實施的依據。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是1997年國家經貿委出臺的配套管理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企業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當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而在企業輔助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稱為助理企業法律顧問,其專業技術資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試或評定取得。
2002年,人事部下發了《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目前,考試由國資委主管,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稱“人社部”)共同實施推進。
2004年,國資委在制定法制工作首個三年(2005—2007年)目標時,便將在部分央企和國企中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其中。2011年9 月,國資委在第三個三年(2012——2014年)目標中,進一步明確了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均應達到80%以上。
2014年8月20日,國資委辦公廳針對推動后續工作發布文件,就考試的調整及相關考核工作進行了解釋。其中明確指出,要適當調整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中關于企業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的要求,除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律師執業證書等法律職業相關資格證書,均納入持證統計范圍。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及任務分工安排,在 2014年年內還會再集中取消一批職業資格,重點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其他中央單位面向社會自行設立的各類職業資格,特別是那些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矛盾比較集中、行業基礎薄弱的職業資格。
波及范圍并不均衡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雖然在名義上被稱為“資格準入類考試”,然而在實際的應用中并達不到“準入類”的標準,甚至在企業篩選法務工作人員時成為可有可無。尤其是在民營企業中,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資格考試存在。企業完全依據自己擬定的制度選擇法務工作人員。葉XX向媒體介紹,由于國資委在三年目標中加入了企業法律顧問的持證上崗率這一考核標準,國企普遍比較重視這一資格考試。那么這一考試的取消影響何在呢?
根據《中央企業落實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考核標準》,在滿分100分中,涉及企業法律顧問的考核分數高達51分。其中,全系統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達到80%,這一項就占10分,超過80%的還有最多2分的附加分。
據官方統計,截至2013年,全國省級國資委監管的906戶出資企業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有732戶,占81%;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有 478戶,占53%。共有432戶省屬國有企業,明確制定總法律顧問相關辦法或將總法律顧問制度寫入公司章程。國資委在2014——2016年的重點企業法制工作的總體目標中提出,要加快完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推動監管企業全面設立總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均達到70%以上。
據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央企副總法律顧問向媒體分析,部門規章之所以會設立這類資格考試,其中必然涉及到部門利益,組織培訓、考試、編纂教材,難免會有利益在其中,對于取消考試也必然受到影響。當然更重要的在于“沒有把企業法律顧問這個資格更上一個層次”。我國目前地方的法律顧問管理協會比較普遍,反而沒有全國性的法務協會,“政策停留在國資委層面,并且不是剛性要求,必然短命”。他還介紹目前,司法部正在推行公司律師制度,這在地方企業和民營企業中相對較多,這主要就是由于在央企與國資委推行的總法律顧問制度存在沖突。
江蘇某民營企業法務部門主管那XX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到,“對于很多民營企業來說,如果不是由于考試取消上了新聞,很多人都沒聽說過這個考試。我也是偶然間聽人提起,才去參加了考試。這個考試取消了,對于民營企來說,幾乎沒有任何影響?!彼€介紹,在民營企業中,實戰經驗才是最重要,“5年以上基本就沒有問題了”。只有在大型的民營企業,或者是金融、房地產等行業,才會對通過司法考試有一定的要求。
目前,司法考試作為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要求學歷為本科及以上,并沒有工作經驗的要求,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人員的資格準入考試,社會普遍認可度較高。在企業選聘法務工作人員時,通過司法考試也是一項較為重要的標準。對此,也有人提議將企業法律顧問的準入一并納入。
對此,葉XX分析認為,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在內容方面畢竟不太一樣,其中涉及了很多企業管理與財務方面的內容,這是非常貼近企業法律顧問的實際工作的。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除了對法律專業素質的要求之外,還涉及很大范圍內的法務管理工作,如合同管理、信息化管理,還包括從企業戰略、市場、財務管控等方面來設定與執行法務部門的工作。由于本身所需要的知識結構不同于純粹的律師,因此從考核的角度來講是不能簡單地用司法考試資格證代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