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會構成抽逃出資罪嗎
隱名股東會構成抽逃出資罪。
1、隱名股東雖然未經工商登記,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隱名投資人的出資,因此只存在隱名股東補辦手續的問題,而不存在其股東資格否認的問題。
2、上述《公司法》的規定,是資本確定、維持和不變原則的直接體現,而該規定是對公司資本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隱名股東同樣適用該條規定。
3、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隱名股東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樣要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和責任。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公司發起人或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
1、偽造虛假基礎關系,公司與股東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的注冊資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
3、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等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