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約主體分公司有這個權利簽嗎?
合同簽約主體分公司有這個權利簽嗎?
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開展經營業務,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當然也包括了簽訂合同這樣重大、不可或缺的環節。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只要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每個合同都要到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對于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來說,也沒有必要必須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只要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其登記的營業執照,就能明白總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業務范圍,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1、分公司不能作為法人是正確的,但并不是說它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的;
2、分公司在外面從事營業活動時,其代表的是總公司來活動的,也就是說,他既然作為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那么就是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代表總公司在外做出具體的行為;
3、因此,合同的后果應該由總公司承擔。
有些情況下分公司也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比如說我國國有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補充 合同當然有效,因為這個合同是分公司代表總公司簽訂的,完全合法
三、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打個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于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經營所得屬于本公司,而不屬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本公司承擔。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本公司的內部職能部門,比如財務科、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一般就是屬于總公司里旗下的子公司,只要總公司給予分公司相應的權利,那么就可以進行對外簽訂相應的合同,合同里面的條款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對于公公司的訴訟主體一般就是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