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公司減資稅務怎么處理
對于實質性減資,股東實際上收回了投資,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的規定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p>
公司減資稅務怎么處理
公司減資的稅收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p>
投資企業由于撤資或者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稅務處理的原則和企業清算所得稅的處理原則基本一致,即分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后,屬于應歸屬的留存收益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部分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之所以采用這種原則,主要原因是撤資或者減資屬于全部或部分投資關系終止,該部分投資權益已經終結,即權益的連續性不再存在。此外,如果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包括實物資產,應該按照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或者所得。
二、我國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董事會制定公司減資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行使制定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2、股東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進行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還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不依法通知、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一下罰款。
4、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按照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因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司減資其債權人如何處理
1、要分清企業的性質,是否屬法人型企業
除法人型企業的外,其他非法人型企業對外承擔的都是無限責任,如私營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均由投資者或合伙人對債權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因此,不論這些企業是否減少注冊資本,都不影響企業投資者的償債能力。相反,法人型企業則以企業擁有的資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若法人型企業的注冊資本被減少了,那么必然削弱了企業清償債務的能力,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減資行為須發生在債權之后
若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在債務發生前,那么此行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債權人建立在新的信賴基礎上與該企業發生業務,此時的債權是基于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發生的。反之,如若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發生在債務形成之后,對這種行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因為債權人與該企業發生業務,是基于對該企業原有的注冊資本在內的所有財產的信賴,注冊資本減少了,其信賴程度降低了,同時也降低了清償能力。
3、公司減資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債權人義務
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公司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即,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上述直接通知義務系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的已知債權人,公告通知義務系針對公司做出減資決議時的未知債權人。
如果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導致債權人喪失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及時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此時公司股東的減資行為對債權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如公司減資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債權人,債權人未及時行使權利,則事后債權人不能以此為由向公司或股東主張權利。
4、理清公司注冊資本對公司債權人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企業法人在減少注冊資本前,對債權人形成的債務,如果在減少注冊資本時沒有依債權人的要求提供擔保,那么就應該由減少注冊資本的受益者,即投資人(或主管部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公司債權人此時應明確權利救濟途徑和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