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人事的制度有哪些
一、公司法關于人事的制度有哪些?
根據規定公司法關于人事的制度主要包括:
1、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制度,如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職責、總經理職責等等;
2、有關公司財務的管理制度;
3、有關公司業務合同的管理制度;
4、有關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
5、有關公司的投融資制度;
6、公司保密制度;
7、檔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等。
二、涉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公司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p>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背艘酝?,《公司法》第六章也詳細規定了公司高管的資格、義務,以及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并未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的規定,只有《勞動合同法》二十四條關于競業限制的適用人群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三、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哪些人?
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人事制度是公司經營的根本所在,不管是從財務到人力資源,以及公司高管的一些基本管理規則,各個不同部門的管理制度都是有一定的差別的。比如說高管的話,對于高管人事制度的要求就是高管首先要符合任職條件,然后財務部門的制度都是和財務操作有關的,人力資源部門就是要管理好公司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