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經理的規定內容
公司經理的義務包括在職義務和離職義務。
(一)、在職義務。是指經理在其聘任期間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應履行的義務。經理與公司首先是雇傭關系,雇員對雇主有“忠實義務”(fidelity)或稱”善意義務“(good
faith),其基本內容是:
1、不得為競爭企業工作
2、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勸誘同事脫離企業
3、不得優勢企業客戶轉向他人
4、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和保密信息
5、及時報告職務發明不得隱瞞
6、及時報告有關商業信息
7、不得為自己利益私用應屬于雇主的信息
8、不得侵占企業成功的機會
9、在職時不得為離職進行競爭、進行有損于企業利益的準備活動系統地故意記憶圖紙、說明書或客戶名單等。
忠實義務是指經理在職期間應誠實信用的行使其職權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善意作為。包括(1)、誠信義務。經理負有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股東大會的決議,為公司利益忠誠、盡心、積極地執行其職務。
(2)、競業禁止義務。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為自己利益而進行屬于其任職公司的營業范圍內行為,也不得為自己利益而搶奪自己服務的公司的商業機會并不得兼任其他同類業務事業的經理之義務。
(3)、避免與公司利益沖突的義務。
(4)披露、報告義務。經理在職期間應就公司交以及經營管理活動有關信息負有向董事會披露的義務,就其日常經營管理中發生的重要事件、經營情況、人事任免等負有向董事會報告的義務。
(5)不得利用公司機會牟取私利的義務。
(6)不得接受賄賂和其他非法收入的義務。
(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勸誘同事、公司高級職員脫離公司的義務
(8)不得誘使公司客戶轉向他人的義務
(9)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的義務
(10)不得擅自處理公司財產的義務
(11)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義務
(12)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義務
(13)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義務
注意義務是指經理在其經營管理中必須以特有的技能、水平、管理敬仰、專業知識、積極的謹慎態度及相應的注意程度去合理的經營判斷、處理公司事務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1)、(1)勤勉義務:應努力提高公司效益
(2)技能義務
(3)謹慎義務
(4)經營判斷義務。
保密義務
簽名蓋章義務
計算義務
不得濫用經理權或越權行為的義務
(二)、離職后的義務。
1、保密義務
2、競業禁止后契約義務
3、不得策反公司員工、高級職員的義務
4、不得使用離職前所埋伏的商業機會的義務
5、不得與公司從事特定財產交易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