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規定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現行版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12月28日發布。
公司法中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3到13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同時可設副董事長1到2人。規模較小和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執行董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的產生辦法以及董事任期都由規定。每屆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包括: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方案、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決定相關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