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減免程序情況是什么
一、行政處罰減免程序情況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如果您符合了上述的這些條件,就可以向相應的行政部門提交申請,申請減免行政處罰。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實施行政處罰減免的機構要符合哪些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它能夠獨立行使職權,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主體。
值得強調的一種情形是,行政機關所設的派出機構或者職能機構經過法律法規授權的,也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行使職權、承擔法律責任的內部行政機構就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如沒有外部管理職能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人事部門、決策咨詢部門、內部協調機構等都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具有外部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雖然享有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所享有的行政處罰權必須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不同的行政機關擁有不同的行政處罰權限,越權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