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管理的基本制度
1. 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廣義的公司法是指 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制度
這個說法存在兩個問題:
(1)立法主體問題。眾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體是國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體是股東會/股東大會,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會“制定”。
對于“制定”,按照筆者對《公司法》的理解,應當是“最終決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為“擬定、起草”的意思,必然應當在股東會的職權中明確“審議批準(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權與經營權應當分離,因此董事會應當履行經營的職責,對公司起到經營管理的責任,因此應當有權限在《公司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范圍內“最終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內容問題。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經明確了的內容,為什么還要多此一舉、再制定個“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見,“基本管理制度”應當是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內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3.關于“具體規章制度”的理解
總經理負責制定的“具體規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的細化,一般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實施細則、部門規章、業務流程管理、崗位管理、物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務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