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的原因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公司內部治理是指通過法人治理實施的治理活動,法人治理的核心內容是公司內部治理機構設置及其權力分布。在現代公司中,公司權力結構配置是確保公司正常經營和科學決策的重要內容。根據權利制衡的思想,現代公司要設立相互制衡的組織機構,其目的是保證公司的健康運作,形成一套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內部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常見的公司治理機構則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等。公司內部治理的作用主要是通過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自己來實現的,通過設計科學的公司治理機構,形成互相配合、協調制衡的機制以保證企業經營者管理指揮的協調順利。
從目前的國內外發展態勢來看,加強內部治理是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重中之重。由于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會引起股東與管理者的沖突,因此企業權力核心——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就是狹義上人們將公司治理等同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原因。
公司外部治理指證券市場、產品市場以及銀行、機構投資者等外部力量對企業管理行為的監督。外部治理是內部治理的補充,其作用在于使經營行為受到外界評價,迫使公司管理層自律和自我控制。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
1、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于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愿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后果,會有損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2、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于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三、如何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
首先,對出資人來說,應該認認真真地從股東或股東會角度履行職責。
其次,對董事會來說,應當進行改造,一是人員結構改造,要讓董事會中的外部董事增加到1/2以上,這樣可以確保董事會決策上體現出資人的意志。二是賦予董事會一些真正的、應有的職權,諸如選擇經理的權力、考核經理的權力、對經理獎勵和薪酬的決策權、其它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重大事項等,還董事會應有的權力。三是董事會按照相應的程序履行企業的決策權,并視企業的大小情況來確定內部的組織機構。四是董事會應該建立相關制度,如會議制度、重大事項決策制度、授權決策制度、對經營人員選擇、考核、獎評制度等。
第三,對于經理人,一是應該賦予經理人相應的執行權力。經理人只對董事會負責,不管董事會的決策是對的還是錯的,董事會的決策經理人都應該無條件服從;二是賦予經理人選擇副手的權力即組閣權,來保證行政系統的暢通無阻。
最后,對監事會來說,武漢市對監事會制度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一直在實行的財務總監制度已推行多年,取得的效果還是不錯的,在全國有了很大的影響。今后,按照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企業應該建立監事會,這樣就有法可依。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的辦法,現在監事會應該以外派為主,今后監事會將全部實現外派。從監事會和董事會、外部監事和外部董事的作用區分上來看,監事會、監事更多的是管企業的合規性,即監督程序是否合規、賬務是否合規,是從它的合規性上進行監督;而董事會、董事長參與決策,更多的是從合理性即決策上有無道理進行監督。在決策合理性上,董事會要負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