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組織結構是怎樣的
一、基金架構與組織結構設計
1、權力機構
聯合管理委員會。由每位基金投資人(合伙人)各自委派1名代表組成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基金的權力機構;負責批準《基金章程》《資產管理協議》《資金監管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決定更新合伙人的加入、退伙、解散等事項。
2、決策機構
投資委員會。由普通合伙人授權專業的人士和有限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組成投資委員會,負責所有投資項目的決策,以及做出資金調動的指令等重大事項。
3、執行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尋找、論證項目,執行投資決策,跟蹤項目管理;設計產品方案并進行基金的持續募集等。
4、資金監管
基金托管人。由全體合伙人共同選定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負責對基金在該行業開立的托管賬戶進行嚴格監管,并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挪用、侵占。
5、顧問機構
風險控制委員會。外部聘請投行、行業方面的轉而又人士承擔,對擬投資的項目發表獨立意見。
6、資金保管
托管銀行。注冊資金以及未來募集的有限合伙人資金需要委托給銀行進行客戶管理。該銀行叫做托管銀行。按照資金托管協議,托管銀行對基金的資金調度進行嚴格監管。而在一個典型的股權基金內部,可以由以下幾個部門組成:
A風險控制部:負責整個公司運作的監管和風險管理。
B基金部:負責資金募集。
C項目部:負責考察和投資項目。
D后期管理服務部:負責投資項目后的服務以及退出管理。
二、基金的風險管理體系
基金的風險控制體系嚴格按照內部控制的原則和精神進行職能分工和牽制設計,采取多種手段,綜合防控風險。
1、可續的管理機制
基金決策機制:擁有投資決策權(保證決策的公正性)。
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權(突出投資管理的專業性)。
基金托管人:資金監管權(保障資金的穩定性)。
審計/估值/法律機構:投資監督權(投資交易的公平性)。
2、嚴格的約束/激勵機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嚴謹、勤勉地履行職責,根據《資產管理協議》受托對基金資產進行管理,基金管理人不稱職時,基金權力機構可以予以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收益與業績掛鉤。
3、專業的技術控制手段
投資前風險控制:充分的盡職調查,獨立的中介機構介入,專業的風險評估以及事先設定可退出方案。
投資中風險控制:通過嚴密的法律條款設定安全的交易方式,并在投資后采取嚴密的監管措施。
風險化解措施:要求被投資方提供足夠的資產擔保,及時發現風險,并委托專業機構做還要違約處置能力。
4、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公開透明是最好的監管方式,信息披露的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年度報告(經審計)、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每一投資人擁有絕對的審計監督權,即有權自擔費用委托專業人員對基金進行審查。
5、募投方向
募投目的決定著基金的風險、匯報和期限等基本特征,是基金發起是否成功的基本保證。按照目前的實務,募投方向除了要遵守國家和當地的一些政策外,一般有Pre-IPO項目;成長期的風險投資;成熟企業的并購重組行業基金;保障房、城市輕軌、危房改造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能源、礦山等項目。
6、退出機制
退出機制的設計師私募基金最重要的機制之一。對于投資人來講,往往以退出方式來決定進入方式。一般而言,參與各方的退出時點在基金設立之初就在基金章程中約定。
常見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權、債權公開發行;大股東回購;促進該項目公司被并購;同業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