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募集設立案例分析
股份公司募集設立案例分析如下:
1999年4月,某市經濟協作發展公司與長征汽車集團公司(私營)等3家公司訂立了以募集方式設立某汽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協議,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募集設立。同年5月6日,省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組建該公司。3家發起人公司按協議制定章程,認購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說明書,簽訂股票承銷協議、代收股款協議,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向社會公開募股。由于該汽車配件公司發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順利,發行股份股款繳足后經約定的驗資機構驗資證明后,發起人認為已完成任務,遲遲不召開創立大會,經股民強列要求才在2個月后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為圖省事,只通知了代表股份總數的1/3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會議決定了一些法定事項。
【問題]】
1.汽車配件公司的募集設立存在什么問題?
2.本案中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存在什么樣的問題?
【分析】
1.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本案中,發起人為3家公司,符合法定條件。
2.關于創立大會,我國《公司法》有下述有關規定:發起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本案中,汽車配件公司的發起人在股款繳足并驗資后不及時召開創立大會,拖延兩個月,損害了股東與公司的利益。同時,創立大會的股東人數低于法定比例,創立大會的組成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