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否有權要求審計公司賬目
A公司設立于2003年6月,2012年3月21日曾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提出對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賬目進行審計的決議,第二天股東會又否決了該決議。此后,股東孫先生認為,A公司應當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東會決議,對A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賬簿進行審計。而A公司認為:公司已向各位股東告知了具體的財務狀況,保障了股東的知情權;股東的知情權不包括要求對公司財務賬簿進行審計,且公司于當年3月22日召開的股東會否決3月21日的決議,遂拒絕了孫先生的請求。
請問:股東孫先生是否有權要求公司審計賬目?
律師答:股東有權查閱賬目無權要求審計賬目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本案中,孫先生作為股東,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公司股東知情權應如何行使。孫先生要求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東會決議,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但是否對公司財務賬簿進行審計,屬于公司自治的內容,應當由公司內部協商確定,不屬于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的范疇,因此,孫先生作為股東,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所有權利,但要求進行審計是不包括在內的,所以,其無權要求公司審計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