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連帶責任糾紛
一、被告在明知涉案建筑不可能建成的情況下,仍對外銷售。
通過簽訂《XXXX認購書》前后被告公司的經營狀態、行為表現來判斷,被告對外宣傳涉案建筑將于2016年9月開工,樓盤開工需要很多準備工作,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招標選定施工單位,辦理開工許可證后才能開工。
而被告自2015年起即陷入了多起訴訟,承擔了巨額債務,涉案土地在2015年就被八家法院查封,被告顯然不具備繼續開發樓盤的能力,就在被告根本不打算開工的情況下,仍然對外虛假宣傳,低價促銷涉案房屋,騙取原告信任,套取購房首付款,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原告自2016年12月得知被欺詐的事實,至2017年10月13日起訴,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現原告行使撤銷權,訴求被告方返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二、被告二、三、四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認購書》簽訂于2016年8月6日,當時公司股東為被告三、四,2016年12月被告四將其股權轉讓給被告二,《認購書》簽訂時被告四為公司股東,因此被告四也應當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被告以欺詐手段套取原告首付款后,妄圖以公司的有限責任為擋箭牌逃避責任,其行為不僅坑害了購房人,更踐踏了房產交易市場中交易雙方最基本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