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資與資本運營
公司的小股東怎樣才能讓公司回購自己股權呢
小股東能否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上饒縣居民周先生來電詢問:5年前,我與幾個朋友共同開辦了一家服飾有限公司,我控股15%。但由于我是小股東,意見不被股東會接受?,F在,公司經營到期了,雖然我反對,股東會還是按大股東意見修改了公司章程,改經營期限為10年。我擔心以后權益還是得不到保障,想退股。請問,對此是否有法律規定?
上饒縣法院答復: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5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據此,你投了反對票,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你的股權,從而退出公司。
此外,該條第2款還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你可以在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后的六十日內要求公司回購你的股權。如果公司不同意購買或者你們對購買價格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你可以在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后的九十日內以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回購你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