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資與資本運營
李某某訴上海XX研究所分紅權案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中小國企改革中所特有的經濟制度。其特點在于人在股在,人走股收。本案原告曾是被告的職工 ,股份制改造當中獲得了被告一定的股份。原告離開被告單位以后,仍然要求以股東身份分紅。雖然其符合公司法對股東股權的規定,但卻明顯違反股份制企業改造的宗旨。律師在代理被告應訴的過程當中,敏銳的抓住了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的政策特點,針對原告的要求提出了“人走不能分紅”的反駁觀點,得到了法院判決認可。本案最終以被告勝訴告終。
辦案體會——法律規定原則而抽象?,F實生活則氣象萬千。律師辦案必須把法律的普遍性和案件的特殊性相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而得出正確的訴訟策略。本案當中,原告以其離開被告后,其分紅權不應受到限制為由提起訴訟,貌似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很好地利用了政策規定的特殊性,成功挑戰了法律規定的一般性。但在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歷史背景下,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有其特定的政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