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樓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1月16日,李某成向原告黃某樓借款2000元,用于經營養殖,并向原告黃某樓出具借據一張,借據記載:今借到現金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李某成,2000年元月16號。李某成于2000年6月3月因病去世,李某成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黃某樓償還借款2000元。被告李某系李某成的兒子,李某成去世留下房子五間由被告李某繼承。黃某樓多次找被告李某協商支付事情,均未得到妥善解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黃某樓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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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關區法院一審認為,李某成向原告黃某樓借款2000元用于經營養殖,并向原告黃某樓出具借據一張,雙方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限制性規定,本院依法予以保護。李某成未及時向原告黃某樓償還借款系產生本案糾紛的原因。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先在遺產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債務。本案被告李某繼承了李某成留下的遺產五間房屋,且該遺產價值不低于2000元。故原告黃某樓要求被告李某償還該借款,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黃某樓已提供借據證明李某成欠款2000元,已履行了舉證義務,被告李某否認該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對其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被告李某償還原告黃某樓借款2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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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涉及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典型案例。舉證責任在我國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對自己所的法律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二是當經過訴辯雙方舉證、質證之后,待證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一方應承擔證明該法律關系發生的舉證責任,主張法律關系不存在的一方應承擔證明法律關系未發生或已消滅的舉證責任,若任何一方舉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以上事實,則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黃某樓提供借據來證明借款關系存在,已履行了舉證義務;而被告李某對此不認可,應當承擔證明該法律關系不存在或已消滅的舉證責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即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