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行政訴訟案管轄地點是哪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
1、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工傷待遇爭議案件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2、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級別管轄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說,工傷待遇爭議的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的終審。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工傷待遇爭議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進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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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采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后,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