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后將注冊資本轉出合法嗎?
注冊公司后將注冊資本轉出合法嗎?
1、公司注冊成功后,不能隨便把注冊資金轉出的;或者為抽逃資金屬違法行為。
2、如果在公司驗資成立后,股東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和正當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貸關系、勞動關系,或者因經營活動的需要等等,而僅僅將公司設立時的出資額,在設立后轉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
3、抽逃資金罪,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自然人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在公司注冊成立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和程序辦理,特別是對于注冊資本金的認定上,必須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實際來進行處理,并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注冊資本的實繳,否則可以需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