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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權是如何規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權是如何規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屬資合公司(兼屬人合公司),以出資多少為基礎和標準決定股東的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利益與風險相對應)。有限責任公司的這種構造和內在特性,其在股東相互關系上必然以“股東平等原則”為基本指導思想。而“股東平等原則”具體表現在股東表決權上,就是所謂的“以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即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任何股東都不能享有特權,股東的權利只能來源于其出資比例,并與其出資比例的大小相適應。同時,有限責任公司既然是資合公司,則在決定公司意思方面,并不根據股東作為個人的意愿,而是依賴全體股東按照“多數決”方式所形成的決議。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當然要求按照出資比例的大小決定表決權票數,而非以人頭為單位實行“一人一權”或“一人一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權的行使方法主要是親自行使。即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并實施投票行為。但又存在以下特殊情況: (1)法人、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作為股東時,當然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指定的人員(實際上也是代表人)代使表決權。 (2)破產人作為股東時,應由破產管理人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