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擔保有效嗎
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擔保有效嗎
公司為股東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不影響擔保效力
《公司法》第16條關于公司為其股東擔保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宜理解為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程序。理由如下:
1、作為公司組織及公司行為當受《公司法》調整,同時其以合同形式對外擔保行為亦應受《合同法》及《擔保法》制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p>
上述《公司法》規定已然明確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其他債權人利益,故其實質是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故此規定應理解為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對違反該規范的,原則上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另外,如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范認定,將會降低交易效率和損害交易安全。譬如股東會何時召開,以何種形式召開,何人能代表股東表達真實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對人判斷和控制能力范圍,如以違反股東決議程序而判令合同無效,必將降低交易效率,同時亦給公司動輒以違反股東決議主張合同無效的不誠信行為留下制度缺口,最終危害交易安全,不僅有違商事行為的誠信規則,更有違公平正義。
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擔保有效嗎
二、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
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三、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為了促使利害關系方盡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定的狀態,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為60日,起算時間為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生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有時操作上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如果股東會會議沒有通知某些股東,該股東可能無從知道股東會召開和通過決議的事情,如果是董事會決議,更有可能出現股東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沒有對以上情形作出特別規定(比如規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計算期限),而是剛性的規定了一個"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這確實可能影響股東行使權利,給損害股東利益行為以可乘之機。在法律沒有進一步的完善前,股東被要求的關注義務比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較嚴重,只有自身時刻主動了解公司情況,盡量避免此種情形發生。此外,作為股東,并非對任何程序違法(或內容、程序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都有必要請求法院撤銷,有的決議如果經過衡量后認為對自己的利益并沒有損害的,就沒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東之間關系鬧僵。無人起訴的情況下, 60天之后,可撤銷的決議的效力就不會再受影響。而對于內容違法的決議,則屬于自始無效,即使無人起訴,也不能轉化為有效的決議,如對內容是否違法等有爭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決議無效。